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4 11:52:31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6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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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疫情防控期间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更好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特别是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突出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为做好疫情依法防控工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思想指导和理论遵循、指明了实践路径和基本手段。围绕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中央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上级机关先后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市院党组及临沭县院党组也多次进行安排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疫情依法防控工作中承担着重大责任。能不能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发挥检察作用、体现检察担当,是对我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最现实的检验,是当前衡量我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最直接的标准。全市检察机关要站在促进 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全面加强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疫情依法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机关工作安排,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检察业务工作,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努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智慧。

    二、着重发挥职能,自觉为疫情防控贡献检察力量

    刑事检察,要认真落实省院《关于建立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要求,持续加大对涉疫情刑事犯罪打击力度。重点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等犯罪;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公务、干扰医疗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犯罪。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要及时依法追诉;对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法及时从严追诉。 民事、行政检察,要正确处理主动作为与谦抑自律的关系,积极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妥善办理重大敏感民事、行政案件。对于因疫情因素导致当事人申请监督期限超期的,要依法予以顺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公益诉讼检察,要通过网络、新闻报道等途径,广泛摸排与疫情防控相关联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于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要第一时间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办理,同时报市院。涉及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案件拟制发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必须报上一级院审批。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不得采取与有关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检查等方式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刑事执行检察,要把监管场所的疫情防控和保障被羁押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重点,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视频监督、远程约谈等检察工作。派驻检察人员无特殊情况,可不进入监区、监舍;发生在押人员死亡、重大疫情等情况,确需依法进入的,要提前通知监管部门并报本院检察长批准。现阶段,已暂停各项巡回检察工作,待疫情结束后再按照上级院有关要求重新启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重点强化对已经掌握案件线索的管理、排查、分析和研判,为下一步立案和侦查打好基础。

    三、依法精准履职,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要自觉站在疫情防控大局的高度,思考、谋划和部署疫情防控期间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恪守法治底线,保持法治定力,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办案,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特别是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小、犯罪危害后果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既要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又要把握好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既要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要关注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既要总体上体现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严防打击扩大化。在办案中遇到政策把握、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要及时报告市院。 要严格执行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办案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周密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消弭极端对抗情绪等工作,决不能给疫情防控添堵添乱。 要认真落实案件办理、舆情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工作机制,超前做好涉检舆情发现、应对、处置工作,有效防止涉检负面舆情滋生、蔓延。 要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相关机关、部门通力协作,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多沟通、多商量,凝聚共识,把准尺度,增强疫情依法防控合力。 要高度重视做好办案自身的疫情防控,疫情期间开展办案工作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用足用好智慧检务系统,尽量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交流,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防止因办案发生疫情安全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成立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乃如任组长,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福臣、吴超、郁婕,检委会专职委员马艳飞、朱璐任副组长,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全局统筹、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第一检察部,负责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相关决定、部署和工作情况等文件的上传下达;督促落实关于涉疫情防控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安排部署;汇总、报送涉疫情防控相关案件的办理情况;汇总、梳理涉疫情防控的重点案件和重要信息,及时报送领导小组成员决策;汇总、编发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工作信息;协调管理涉疫情防控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督促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领导部署的其他检察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刑事检察业务工作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工作组和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工作组,负责相关条线具体办案指导和工作情况汇总、梳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下设的三个工作组,要明晰任务分工,细化协调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紧密衔接、合力推进。要于每日15:30点前,将辖区内办理涉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形成专报,发送市院疫情防控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案遇到的突发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每日12:30点前,将截至当日的辖区内涉疫情案件情况统计表,发送市院疫情防控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前一日没有变化的,也要报告“与前一日无变化”。在疫情防控中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维护防控疫情秩序方面的工作信息、办案经验、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也要注意汇总整理,及时报送。 要加强办案文书报送工作。凡属涉及疫情的案件,必须及时向市院对口检察部报送备案。对重大、疑难、复杂等妨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案件,要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宣判等环节,及时将审查报告、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补充(继续)侦查提纲、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等文书的电子版报送市院对口检察部。要坚持统筹兼顾,在做好涉疫情防控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同时,一体推进其他日常办案工作,确保检察业务工作整体提高、全面发展。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涉疫情防控

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长:刘乃如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副组长:王福臣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马艳飞   检委会专职委员

          检委会专职委员

      员:朱     办公室主任

     陈淑梅   政治部主任

     李正时  第一检察部主任

          第二检察部主任

         第三检察部主任

     丁雪琴   第四检察部主任

     孙同印   第五检察部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第一检察部,李正时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刑事检察业务工作组,第一检察部尹悦文,第二检察部李慧慧,第三检察部刘亚运为成员;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工作组,第四检察部胡筱为成员;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工作组,第五检察部徐培金为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