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院制定实施《关于对部分犯罪情节轻微案件适用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19 17:47:45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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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使用,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作用,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实,节约司法成本,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临沭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及《山东省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职权指导意见(试行)》(鲁检发办字〔2020〕1号)《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鲁检会〔2019〕10号)等司法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对部分犯罪情节轻微案件适用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包括:1是不起诉适用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宽严相济,权责相统一的指导原则;2是不起诉适用的整体考量、综合判断的基本标准;3是不起诉适用的七个一般程序;4是列举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7种常见犯罪的不起诉适用标准;5是附则等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