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复议指南
发布时间:2020-07-22 09:58:42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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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复议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复议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赔偿复议案件范围

1.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2.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3. 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二、申请国家赔偿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赔偿复议申请书(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份数)。赔偿复议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赔偿复议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 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复议申请。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赔偿复议申请;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出申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终止的,应当确定其权利义务承继人为申请人,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4、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其他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相关法律文书

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所有法律文书复印件。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申请复议材料不齐备的,申请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一次性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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